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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手机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三的华为,敢于与前面的两位大佬三星与苹果索要专利费甚至对簿公堂,表面上源于其研发和专利上厚积薄发,更深层次的原因主要在于作为一家成功的国际化企业,对于专利武器和策略在商战上的灵活运用。
1、知识产权竞争是一场实力与势力的博弈,是商战工具。除了与多家有名的公司建立良好协商机制和交叉许可机制外,华为还热情参加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掌握谈判线、通过诉讼程序牵制对手,获取时间上的优势,相当于获得有利战机,在国际商战中,通过程序正义获得最终的实体正义是被企业界常用的手法。
3、华为知识产权战略有三大抓手:一是在核心领域不间断地积累自主知识产权,并进行全球专利布局;二是热情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三是学习、遵守和运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处理知识产权事务。
华为年报显示,在2015年,华为公司对新技术、新产品和无线亿美元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3.5%)。2006年以来,华为研发投入累计超过2400亿元人民币(约370亿美元)。 截至2015年底,华为累计已授权专利30924件,美国授权专利达5052件,欧洲各国累计授权专利达11474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公布的许可备案登记信息数据显示,2015年华为向苹果公司许可专利769件,苹果公司向华为许可专利98件,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苹果公司将使用更多的华为专利,业内估算苹果去年向华为支付的费用在上亿美元量级。
2003年年初,发生在思科、华为间的知识产权诉讼案,是中国通信业发展史上里程碑事件。此案的重要意义不仅仅改变了中国通信设施厂商的“低端”形象,更重要的是,这一案件提醒走出去进行全球竞争的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竞争绝不仅仅是简单地按照自己的逻辑把事情做好,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是一场实力与势力的博弈,是商战的工具。
华为引发思科关注是在1999年。那一年,华为推出了接入服务器,其后华为的数据产品线开始延伸到了思科的心脏地带———路由器、交换机市场。一方面,国内市场占有率直逼思科,另一方面华为眼光开始瞄向美国市场,这令思科寝食难安,并决定在知识产权问题向华为“亮剑”。
2003年1月23日,思科向美国德州地区法院起诉华为公司及华为在美国的子公司Future Wei,指控华为涉嫌盗用思科包括源代码在内的IOS软件,抄袭思科拥有知识产权的文件和资料并侵犯思科其他多项专利。
彼时的思科,是占据世界数据通信市场七成份额的超级垄断企业,其在基础专利领域的积累更是独占鳌头,在电信领域内进行完全的创新而不侵犯思科的知识产权,在思科看来,不可能。2003年2月4日,思科在向法庭递交的文件中称,华为在设法消除美国市场上的证据,阻止美国法庭就思科的指控作出判决。对于这一场突出其来,并早有布局的国际诉讼,华为一方面发表相关声明,强调“华为及其子公司一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注重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已经停止在美国市场出售和经销这一些产品”;另一方面,华为用另一种方式证明自身的技术实力。 2003年3月20日,华为与3COM成立合资企业——华为-3COM公司,共同经营数据通信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新公司华为全部以知识产权入股,并拥有控股权。
几天后,诉讼案第二次开庭,3COM公司CEO克拉夫林为华为出庭作证,肯定华为的技术实力,称华为没有侵犯权利的行为。 2003年6月6日,美国德州地区法院发布一个初步的禁止令,判决华为不再使用思科提出的有争议的一些路由器软件源代码,包括操作界面以及联机帮助支持文件。
不过,华为-3COM公司的成立让华为获得了另外的通路,2003年7月22日,3Com公司宣布,它已经获得必要的美国和英国政府颁发的出口许可批准。由此,华为可以与3Com公司分享与合资公司有关的3Com公司在美英研发的技术。
2003年10月1日,思科与华为签署一份协议,以中止在德克萨斯州地区法院的未决诉讼。作为该协议的一部分,两家公司已就一系列行动达成一致,并预期在全部实施该等行动以及独立专家完成审核程序之后,该诉讼将得以终止。
经此一役,华为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其全球扩张中的重要性,开始着手建立系统而严密的知识产权计划。典型标志是调整了研发过程中对专利的使用,同时加大专利申请力度,开启系统化、职业化的专利申请之路。
2004年起,华为每年新增专利申请量将保持在2000件左右,2006年华为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575件,而2003年这一数仅为249件,是思科的2.4倍。同时,占到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的14.7%,并在全球申请人中排名从第37位上升到13位,在纯通信企业中仅位于诺基亚和高通之后。
2008年,华为PCT专利数居全球第一,2009年华为PCT专利数居全球第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华为在专利积累上开始不断缩小与跨国竞争对手的差距。
同时,华为意识到,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方法之一是与知识产权所有人谈判协商,由此,华为已经与包括高通、爱立信、诺基亚、西门子、摩托罗拉、3Com、Emerson、Arm等公司成立了良好的协商机制和交叉许可机制。
而在交叉许可谈判过程中,华为认识到,只有不断建构自身在国际标准制订过程中的影响力,才能在谈判中获得真正的话语权,于是,华为开始热情参加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并鼓励工程技术人员更多地参与国际电信联盟等组织的工作,为新技术制定标准。
2004年,华为向这类组织提交200多份技术建议——2001年只有17份,引后逐年递增。至今,华为在下一代无线通信标准LTE领域拥有的基本专利份额达到15%以上,业界领先。
与此同时,与思科的知识产权官司产生了另一个颇富戏剧性的后果,即华为内部开始对信息安全制度不再持有抵触情绪,员工们开始理解华为长期以来的保密制度和对研发流程的管理,并由此开始了新的信息安全发展规划。正是这种对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为后来与摩托罗拉公司分解出售时引发的诉讼埋下了伏笔。
2011年之后,全球电信产业投资缩减,让知识产权的竞争向高端化发展。 过去十多年的前半段,华为因产品性能好价格低而屡遭竞争对手启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贸易措施,后半段则因产品不断向高端定位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紧密关联的“337调查”成为国际电信业巨头制衡华为的常用武器。
2011年7月26日,美国IDC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即ITC)提交诉状,申请对华为等公司启动“337调查”。IDC旗下有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和IPR许可公司等子公司,互为关联。该公司参与了全球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制定,拥有一系列无线通信基本技术相关的专利,是华为进军无线通信领域不可忽视的重要对手。“337调查”,是指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该条款曾经多次修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对与进口相关的某些投诉做出详细的调查,并作出裁决,这些投诉大都针对知识产权问题。一旦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该条款,该委员会将发布有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 如果华为不积极应诉,一旦最终被美方认定违反“337”条款,则其产品将被禁止出口到美国,并彻底丧失在美国市场销售的资格。
IDC对与华为的知识产权纷争进行精密的布局,它一方面申请启动337调查程序,另一方面,还在美特拉华州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指控华为3G产品侵犯了其7项专利。而这些行为均发生在双方专利授权谈判过程中,意在获得更好的谈判筹码或优势。
2013年1月31日,ITC宣布,对华为等公司的3G、4G无线调查”,以确定这一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而就在这一时点前后,华为的不同组件和产品也曾遭遇类似的调查。
对此,华为采取了积极应对的态度,一方面,敢于运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在337调查中,终于获得有利的初裁结果;另一方面,华为大胆运用反垄断规则,打破对方的技术堡垒,在国内起诉IDC垄断侵权。
2011年12月6日,华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于IDC公司的反垄断诉讼。华为起诉称,IDC公司利用参与各类国际标准制定,将其专利纳入其中,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华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
深圳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定IDC公司因实施了垄断行为,判其赔偿华为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但法院同时驳回了华为公司在法庭上提出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2013年10月28日,广东高院最终判定维持了深圳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定IDC公司因实施了垄断行为,赔偿华为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对于华为公司在法庭上提出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广东高院不予认可。
据报道,广东省高院作出此判决的依据主要有:IDC对华为的4次报价均明显高于对其他公司的许可,甚至高达百倍;针对全地球手机销量远不如苹果、三星等的华为公司索要高价明显缺乏正当性、合理性;为迫使华为免费许可其名下所有专利给IDC使用,反而提起“337调查”和诉讼,强迫给予免费交叉许可。法院确认,IDC实施了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行为,构成垄断侵犯权利的行为。 对于华为公司在法庭上提出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法院不予认可。合议庭认为,对全世界内必要专利进行打包许可,这对华为公司这类跨国公司而言符合效率原则,不构成垄断行为。 2013年6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会主审法官对无线调查案做出初裁,裁定IDC所诉的7项专利中1项无效,另外6项,被告公司中兴、华为不侵权。至此,华为在这一案件上初战告捷。华为的胜利,暗示了中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战场上的成熟。
如果说华为与思科2003年的诉讼是必修课的线年之后,华为与摩托罗拉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博弈,则开启了中国企业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商战之旅,这是两个实力平等的对手之间的较量。 2010年7月,分拆前的摩托罗拉公司曾同意作价12亿美元,将旗下主要网络设备2G和3G移动网络基础设施业务出售给诺基亚西门子(简称“诺西”),当时,出价更高的华为在竞拍摩托罗拉资产时不幸失败。 2011年1月24日,正是诺西试图完成对摩托罗拉无线亿美元收购案交易之际,华为正式向美国北伊利诺伊州联邦法院起诉摩托罗拉,要求推迟诺西收购摩托罗拉无线网络部门,以阻止摩托罗拉非法向诺西转移华为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
此案的背景在于,诺西对摩托罗拉的收购,将直接威胁到华为作为全球第二大设备供应商的地位(当时第一位是爱立信),与此同时,华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一旦被摩托罗拉转移给任何第三方,将给华为带来不可挽回的商业损失,更何况本案中的第三方诺西是与华为在多个领域有着直接竞争关系的对手。
可以说,这是华为跻身全球巨头近身搏斗的关键一役。 案件意义不可以小看,时态亦万分紧急。该起并购案当时已经获得了美国、日本监管部门的批准,同时中国商务部的反垄断调查也正在进行,两家企业的整合已箭在弦上。而一旦整合开始,华为的机密信息将不可避免地外泄。
按照华为向法庭提供的资料显示:华为与摩托罗拉的密切合作始于2000年,双方签订有一些OEM合同,即华为为摩托罗拉做代工,研发生产GSM核心网设备。按照华为的说法,“这一些产品的设计、研发大多在华为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华为给摩托罗拉提供了许多材料,而且摩托罗拉也经常参与华为的会议。通过多年合作,摩托罗拉掌握了华为比较核心的机密。” 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尽管华为与摩托罗拉之间在保密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华为果断地选择了向联邦地区法院申请“临时禁止令”的方式。 美国中部时间2011年1月24日,华为的申请获得了上述联邦地区法院的支持,法院发布“临时禁止令”,禁止摩托罗拉将华为的任何机密信息透露给诺西。这让华为在这一战役中初战告捷。
外界对于华为申请“临时禁止令”评价颇高,认为能够更好的起到“一石三鸟”的作用。这一做法值得中国海外投资者进行借鉴。一位擅长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律师表示,“华为采取的这样的形式,是解决其与摩托罗拉之间关于向诺西转让无线网络资产分歧的有效步骤。倘若华为不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申请‘临时禁止令’,华为和摩托罗拉可能要为此在保密的商业仲裁程序上耗费几年时间,并且毫无结果。”
专业的人说,首先,对于华为而言,这无疑是及时并且有远见的策略,通常等待仲裁的结果是漫长的,申请“临时禁止令”能够尽可能的防止华为因保密信息被披露而导致的不可逆转的损害。 其次,在摩托罗拉与诺西的收购事宜待定之际,华为通过申请“临时禁止令”的方式要求摩托罗拉和诺西更多地依据华为的条件对其知识产权提供保护,这事实上是一种对合同的再解释的问题。
通常来说,人们不可能看到华为与摩托罗拉合作协议的内容,而合作协议中的保密条款虽然会规定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泄露,但现在诺西购买了摩托罗拉的这笔资产,依据权利义务转移的原则,诺西到底算不算第三方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合同对以上问题没做出具体规定的话,借助本次诉讼则是对合同做出了明确解释,即收购方的诺西同样是第三方,这也是本次诉讼的一项重要意义。
再次,华为及时申请“临时禁止令”,还能够更好的起到牵制对手、声东击西的作用。 中国人的观念中,诉讼的目的是胜诉。但是在老牌跨国公司的眼中,诉讼是商战工具。尤其是在最终多以和解结束的知识产权诉讼中,诉讼是双方重新谈判的手段。
由此,通过诉讼的程序牵制对手,获取时间上的优势,就等于获得商战中的有利战机,在国际商战中,通过程序正义获得最终的实体正义是被企业界常用的手法。
在该案中,华为的目标是在收购谈成以前修改摩托罗拉与诺西之间的收购条件,以保护其知识产权。虽然这一目的没办法通过仲裁立即实现,但通过“临时禁止令”为其收购制造障碍,让对手为其承受时间成本与不确定性的压力,就非常有可能使对方在收购条件的谈判中做出让步。
对任何商业谈判而言,交易的一方应该寻求各种优势以增加其在谈判中的筹码。在该案中,华为就是通过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框架内提出其认为合理的申请,使自己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同时,华为此案还为中国代工企业敲响警钟,如果委托企业由于股权变化正在影响现有市场之间的竞争格局,作为被委托人的代工企业是否有足够的准备进行自我保护,华为给出了解决的样本。
即“代工合同不能单纯侧重保护委托方的权利,作为被委托方的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样要给予特别重视,因为在代工的紧密合作中,企业状况、员工构成、资本结构,甚至是企业的创新能力、产品(服务)报价等诸多涉及企业经营情况的重要信息都会为对方掌握。在合作协议中对这一些信息单纯设计保密条款是很重要且必要的。”
首先,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了华为的核心战略。为确保企业的持续性创新,华为每年将不少于10%的出售的收益投入研发,并将研发经费的10%投入新技术研究。
一是在核心领域不间断地积累自主知识产权,并进行全球专利布局,以保持参与市场之间的竞争所必需的知识产权能力;
三是始终以开放的态度学习、遵守和运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同时,以积极友好的态度,通过协商谈判、产品合作等多种途径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反观别的企业,在核心专利的积累和布局上仍需要做出巨大的努力,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处理知识产权事务方面,很多企业还面临语言的障碍,很难真正进入标准制定者的游戏圈。 华为案例成为一个有力的借鉴,让企业在战略方面有相应的思路,而在具体案件的战术方面,企业则可以引入外脑,以达致更高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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