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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开发了A小区,A小区3号楼有31层,其间1-4层是临街商铺,5层为设备转化层,6-31层为住所。2011年9月,B公司与宜昌某婚纱拍摄公司签定《租借合同》,将5层渠道租借给拍摄公司运用,租期10年。原告以为B公司私行租借收取租金,损害其权益。故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恳求:
法院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修建物区别所有权纠纷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修建区划内的消防、公共照明等隶属设备、流亡层、设备层或许设备间,归于修建物共有部分,归业主共有。本案所涉A小区3号楼5层渠道修建规划为文体设备用房,并补白内设文体设备,依法归于设备转化层。该层房子及渠道归于整体业主共有,B公司私行租借获得不妥利益,应退还给A小区业委会,遂判定支撑原告的诉求。
设备转化层是修建物的一部分,物理上具有不可分性,归于修建物的共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修建物区别所有权纠纷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明确规则“以下部分为共有部分:流亡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故设备转化层的所有权人为该栋高楼的整体业主,而非开发商、物业公司或某个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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