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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途韵速递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因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处以罚款7000元
2024年04月23日,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六分局就重庆途韵速递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有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第6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第6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于2024年3月30日书面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陈述企业对以上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进行了深刻自检,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了全面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