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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3年,福建省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农资、燃气具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重点案件,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的作用,现予以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当事人与山东某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仅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情况下,委托山东某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代加工生产、销售化肥产品,并提供肥料产品的包装袋。该产品外包装上印有“中国农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监制……智控型+增效剂+中微量元素,促芽快+返青快+补氮快,含锌氮肥,说明:本产品是公司科研专家与中国农业专家研究,研制开发的高智能氮肥—缓控释长效含锌氮肥……提高利用率20%—30%,可促进果实膨大,改善品质,施用后作物植株健壮,叶片发黑,果实膨大,抗病增产利用率是普通氮肥的2—3倍,是目前尿素的最理想的换代产品”等字样。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所标注内容的相关事实依据或科学证明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未查询到有名称为“中国农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当事人亦没办法提供“中国农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的相关证照资质材料和与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770000元。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9日,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摆放于经营场所中待售的“中餐燃气炒菜灶”“燃气炒菜灶(双头)”“炊用燃气大锅灶”3种燃气具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据当事人供称,截至案发日,共销售“中餐燃气炒菜灶”1台,共收取货款2430元,其中1450元为销售货款,剩余980元为购买人安装上述 “中餐燃气炒菜灶”时,为其加装了熄火保护设施并代收了设备及安装费用共980元后转交给安装工作人员,共获利600元。此外,当事人称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的剩余三台燃气具,购入放置于店铺中是作为样品展示所用,不参与最终销售,此种说法符合市场主体经营常理,我局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设施燃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所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00元,并处罚款1450元。
案情简介: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从一上门推销的业务人员处购进一款标称湖南省泸溪县武沅化肥厂生产的武沅钙镁磷土壤调理剂,标注净含量:25kg,标注生产日期:2019年10月。而后放于店内对外销售。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供述,该批次产品共购进80袋,购进价为10.5元/袋,售价为13元/袋,截至案发时销售了7袋。2023年4月27日,该批次“武沅钙镁磷土壤调理剂”经大田县质量计量检测所抽样检验〔报告编号:(DT)L4/23-00016〕,报告结论为“净含量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1560元。
案情简介:当事人于2019年11月从网络站点平台分别以250元/件、270元/件的价格购进10件53°500ml/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和10件52°500ml/瓶装“红花郎酒”,后又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9日分别以350元/件、800元/件的价格从林某某₂(另案处理)购进25件 “剑南春”和10件 “五粮液”,后因他人销售从其购进的前述批次“贵州飞天茅台酒”非真品而案发。结合公安机关及我局调查情况,至2020年1月23日,当事人已销售6件剑南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处罚款60000元。
案情简介:2023年6月21日,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大田县公安局移送材料称,当事人涉嫌未落实肉类品质查验制度,并制售给顾客食用。经查,2022年8月2日至2023年5月7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履行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从私设生猪屠宰点的陈某某(大田县公安局另案处理)处多次采购猪肉产品用作店内食材,制作菜品供消费者食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7000元,并处罚款396483元。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3日,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2日在店铺内向消费者预售了格力一拖一空调1台,空调到货时,室内、外机所附系列码末端已被人为删除,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称,此空调系从泉州“窜货”至大田,泉州供货者因害怕被珠海格力公司发现“窜货”而处罚便对系列码末端做了删除,当事人则在销售中隐瞒了系列码末端被删除这一重要信息。交易争议后,当事人与消费者达成“退货退款并赔偿一万元”的协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予以警告,处罚款1000元。
案情简介:2023年9月26日,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于当事人问诊室的待用药品货架上发现苦参片(广宇制药)若干,产品批号210503,生产日期为2021.05.11,有效期至2023.04;还发现太极藿香正气口服液若干,产品批号20082130,生产日期2020.8.24,有效期至2023.07,均已超过有效期限,违背药品管理基本常识与正常药品混同存放,未作有效区分单独存储放置或设立警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构成了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使用劣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案涉过期药品,并处30000元罚款。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其朋友曾某某的介绍下了解到“雪之保”产品的所宣传的溶栓效果及商业模式,对产品效果和收益产生兴趣,而后协助曾某某及其团队于2023年2月在郑某某租住的大田县均溪镇富山新村场所内讲课、推介产品。郑某某提供其租住的场所用作团队办公室,由当事人将上线曾某某提供的宣讲材料、宣传海报、智能健康检测仪等物料设备布置于上述场所,通过邀请潜在客户来该场所泡茶,用上线寄送的智能健康检测仪对客户作免费检测,形成无依据的健康数据,借机开展产品宣传、商业模式介绍等产品推广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六条,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未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3款化妆品进行处置,而是将其陈列于正常待售货架上与其他有效期内产品一同对外展示销售。2023年8月1日,当事人的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据当事人供述,前述超过有效期的3款化妆品系其于2020年从三明市场所购进。当事人还申明,其在购入前述化妆品时,未进货查验,未留存进货凭证,没办法提供确切购进日期,在销售时,亦未制作记录,因此前述3款超限用日期的化妆品销售情况不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案涉过期化妆品,并处罚款10000元。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8日,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平台推送互联网广告信息文书,反映大田县均溪镇某网店涉嫌非法使用“特种兵短袖T恤”等用语招揽顾客。经查,案涉网店于2020年5月份成立,于淘 宝平台开展业务。经营期间当事人住址地没有一点库存和实物商品,仅通过互联网从事服装销售经营活动。2023年4月份起,在通过淘 宝网络站点平台销售普通短袖T恤时,为了招揽顾客,当事人擅自在经营页面的商品标题栏使用“特种兵短袖T恤”等用语进行宣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主动停止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下架相关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