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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指依法享有对智力劳动成果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要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商业机密、植物新品种、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其它智慧成果等。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段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是新产品、新技术依法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
(1)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的技术上的含金量最高,发明人所花费的创造性劳动最多。新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都可申请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产品构造、形状或其结合时,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1)独占性。拥有专利可以独占市场,没有专利权人的允许,任何人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生产该产品。
(2)时间性。发明成果只在专利保护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失效专利包括期限届满或专利权放弃、不交年费而中途丧失,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
(3)地域性。一项发明在那个国家获得专利,就在那个国家受到法律保护,外国专利在中国不受保护,同样中国专利在外国也不受保护。
申请专利既可保护自己的发明成果不被他人仿冒,同时能独占新技术及新产品的市场,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如通过生产销售专利产品、转让专利技术、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入股等方式获利)。没有专利保护的公开技术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
高通公司诉称,其是移动通信领域的先驱,其诸多发明专利构建了当代移动通信技术的核心,苹果公司在智能手机和移动通信产品上实施了高通公司的创新技术,正是这些创新技术使得苹果公司的产品深受消费者欢迎,获得商业成功。
高通公司指控,苹果上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侵害其ZL2.X“开关电池充电系统和方法”等发明专利权,诉请停止进口、销售、许诺销售iphone7、iphone8、iphoneX等型号的移动通信产品,并每案要求赔偿100万元合理费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本系列案后,由通信领域纠纷特色审判团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安排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技术调查工作,双方当事人也申请了技术辅助人员参与诉讼。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在事实基本清楚、技术问题清晰、法律关系明确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对促成高通公司与苹果公司达成全球性和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高通公司最终申请撤回起诉并获准许。
在全球的移动通信领域,高通企业具有规模庞大的专利技术,苹果公司则是移动通信的有名的公司,两家企业的专利诉讼呈现了该领域的研发技术、运营、实施诸环节的分工与合作。负责对技术纠纷定纷止争的司法审判,肩负着将激励创新、界定产权、维护秩序的知识产权法律精神输送到上述诸环节的重要职责。
本系列案涉及移动通信领域的若干关键技术,其成功审理将有力促进该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合作。近年来,我国通信产业蓬勃发展,珠三角的企业越来越深度“嵌入”该领域产品价值链的形成过程并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随着我们国家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的现代化脚步加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越来越成为国际上高端技术争议解决的“优选地”。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称,其为“梦幻西游2”在线游戏的权利人,发现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擅自组织主播人员以直播等方式传播游戏画面的行为。
网易公司指控,华多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1亿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梦幻西游2”是一款在线的、多人参与互动的在线游戏,其核心内容有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经由用户在终端设备上操作后,引擎系统调用资源库的素材在终端设备上呈现,产生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这些画面表达了创作者的思想个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此创作过程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故“梦幻西游2”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画面可认定为类影视作品,该作品的“制片者”应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
结合著作权法对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华多公司的游戏直播行为所侵害的均不属于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权利,归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与之对应的,涉案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侵犯权利的行为,归入“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且,尽管游戏用户存在追求游戏中预设的“过关”或“升级”的可能,但游戏呈现画面的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故游戏直播行为不属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范畴。据此,支持网易公司的侵权之诉,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侵权。关于赔偿数额,根据华多公司关联企业的财务年度报告的公开数据估算华多公司游戏直播业务及涉案电子游戏获利情况基础上,结合涉案作品的类型、权利种类、华多公司持续侵权的情节、规模和主观故意等因素,酌情确定华多公司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网易公司和华多公司均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侵害游戏著作权案件中的典型个案,彰显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决心,对游戏直播产业具有标杆意义和指引作用。
本案裁判结果开拓性地将在线游戏呈现画面认定为“类影视作品”,同时回答了若干亟具代表性的争议问题。一是权利的归属。认为游戏软件的权利人是游戏画面作为“类影视作品”的“制作人”,玩家操作游戏画面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创作。二是行为定性。由于法条中所列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其他权项都无法适用于实时性网络传播行为,法院采用了著作权法中的兜底条款,将网络直播的实时传播行为视为“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涉案行为侵害了著作权权利人的“其他权利”。三是关于合理使用。立足于法律条文本身,认为不构成学理上的转换性使用;认为合理使用抗辩缺少法律依据。四是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在本案中充分关注游戏行业高利润、侵权高回报的客观情况,考虑游戏行业的发展和竞争态势,从多方面估算华多公司的获利金额,并以此为前提考虑别的侵权因素酌情判决赔偿,确定赔偿金额的思路和方法,使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金额的确定更加客观地反映其商业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