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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坑” 不要踩!二○二三年度玉林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日期:2024-03-17 来源:安博体育精彩竞猜活动视频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陈立萍 通讯员 黄月清)到无资质的美发店做医美反遭毁容?培训学校授课内容与约定内容不符却不肯退款?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玉林市消委会公布2023年度玉林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提醒众多购买的人要科学、理性消费,注意“排雷”“避坑”。

  2020年11月3日,徐某到北流某美发店美发,经余某推介后支付了1.23万元,并由余某、窦某二人对其左边太阳穴、法令纹、泪沟等进行填充及眼底去皱,之后又在该店进行开宽双眼皮手术和注射填充等项目。2022年3月19日,徐某做最后一次加固型填充并进行双眼皮埋线后,头面部一直肿胀疼痛不消,直至一侧眼睛完全没有办法睁开。于是,徐某到医院治疗恢复受损面部。

  期间,徐某举报该店非法行医。经北流市卫生健康局监督检查,发现该美发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执业活动,且徐某左侧部分面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该美发店经营者李某,以及余某、窦某赔偿相应的损失。2023年5月4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余某、窦某返还美容手术费1.23万元,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711.57元。李某、余某、窦某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认为他们为徐某提供的仅是面部及手部抗皱、美白等一般生活美容项目,并不属于医疗美容服务。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9月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医疗美容算是专业医疗活动,相应的开设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定要取得相关资质。众多购买的人一定要去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以免美容不成反遭毁容。

  袁某华在博白县博白镇茂江村开办了一家五指毛桃加工作坊,不仅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等证照,还在工艺流程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硫磺进行熏制,且熏制的五指毛桃已销售出去。2023年4月6日,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即联系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场开展抽样送检。经玉林市检验测试研究院检验,送检的五指毛桃检验不合格。2023年6月6日,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与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磋商达成意见:对袁某华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采取对应行政措施;加强对其监督检查,防止又出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袁某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五指毛桃采取召回措施,并对袁某华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销售100公斤五指毛桃的非法所得2800元,罚款1.3万元。

  案件评析: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五指毛桃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硫磺允许使用的范围。然而,在五指毛桃工艺流程中,不法商家违法使用添加剂硫磺熏制的情况多有发生。检察机关充分的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行政机关在抽样检验环节紧密配合,通过诉前磋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使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维护人民群众“舌尖安全”。

  2023年9月1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员对位于玉州区大南路的广西某电梯有限公司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发现其涉嫌存在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情况。

  经查,当事人为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维护保养的一台电梯(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桂K22682,产品/出厂编号:16G011031)在2022年8月19日的周期检验中不合格,因此该电梯轿厢内未能粘贴有效“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然而,2022年9月至10月,当事人仍在该台电梯日常维保记录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轿厢内明显的位置上”项目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

  案件评析:电梯是群众常用的出行工具之一,目前全市在使用电梯数量超1.3万台,并且使用数量仍在增加。市民乘坐电梯时一定要看清电梯内是否贴有检验合格证、是否贴有有效期内使用标志、标志是否贴在电梯显著位置等。若没有,请立即举报。

  2023年11月25日,玉林市一市民在某加油站加92号汽油,加完后行驶发现车辆冒烟,经检验测试发现是加油站加错了油。联系加油站后,加油站承认误加了0号柴油,并负责对该车做维修。然而修好当天,市民行驶回家时又发现发动机或变速箱有异响。次日,该市民再次把车送去维修,但加油站表示第一次维修时已经修好了,发动机异响需要核实是否为加错油原因。2023年12月4日17时46分,加油站告知发动机出现异响不是加错油的原因,此次维修费用不予承担。该市民认为加油站推卸责任,于是向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加油站同意一次性赔偿投诉人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6049元。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消费的人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要遵守法律和法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升服务质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要保管好消费凭证,以便日后维权。

  2023年11月20日,北流市一市民致电北流市消委会,反映其妻子在北流市城南一路某家电店被商家哄骗诱导,花费3999元购买了一台净水器。该商家采取收取10元钱再退回来,然后发礼物的方式,转移其妻子的注意力,并告知其妻子这些东西都是送的,不收取任何费用,暗示其妻子“净水器是免费的”。活动结束后,他们在网上无法查证到该商品,怀疑被诱导骗买,要求退货退款却遭到拒绝。接到投诉后,北流市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投诉人成功退货退款。

  案件评析: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商品详情、价格及销售方式,切勿轻信广告和导购的诱导宣传。要了解清楚合同条款内容后再付款,不要贪图小恩小惠。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投诉举报。

  2023年7月10日,吕某、李某、林某、江某等4名学生的家长分别向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3980元,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陆川某夏令营活动。2023年7月29日,上述学员陆续出现身体不适,家长得知情况后,把孩子送到陆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社区获得性肺炎和急性扁桃体炎。家长们要求主办方赔付学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主办方不同意,他们只好向陆川县消委会投诉。

  经陆川县消委会调查,主办方在4名学员生病时没有及时送医,且在组织开展活动时没有组建急救队,未配备医务工作者和保健医师,未能提供好安全保障。经多次沟通调解,主办方同意一次性补偿每位学生4000元整,补偿总额1.6万元。

  案件评析:家长们在给孩子选择夏令营等活动机构时,要谨慎挑选信誉好、机构服务团队完善、有安全保障的机构。同时,注意签订好详细的合同,须对活动时间、地点、收费项目、主要活动项目安排、人身安全保障以及涉及安全方面的问题等仔细查看,并妥善保存付款证据、合同及相关广告资料等,以便日后维权。

  2023年8月18日,市民李某在兴业县城隍镇某手机店花1200元购买了一台二手64G苹果11手机,当时要求商家提供国航版本,但商家实际提供的是美版。李某使用3天后,手机出现电池用量不足和经常自动重启、关机、无法识别面容等现象。李某怀疑商家有私自更换手机壳的行为,遂与商家协商,然而商家不维修也不承认其店销售的手机有质量问题。

  兴业县消委会接到李某投诉后,发现该店不仅没给消费者开具购买收据和税务发票,还以没有同款手机库存无法更换,且李某已对该手机操作系统重装、更改了手机原本设置为由,不同意李某提出的原价退货请求。经过多次耐心调解,商家才同意退款1000元给李某。

  案件评析:消费者购买商品要到信誉好、证照齐全的商店购买,仔细查看所购买的商品是否全新、合格,并向商家索取购买商品的发票凭据等三包凭证,以便维权。

  2023年5月11日,福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西玉林市某药业有限公司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一药柜上标注“生产日期:2021.05.30 产品批号:210522 有效期:2023.04”的共计2盒5瓶药品均超过有效期,却摆在货架上待销售,于是对上述过期药品进行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在玉林市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福绵大药房原址开办了该药店,上述过期药品是当事人2022年12月10日接手时一起承接下来的,是原药房从某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当事人在接收上述药品后还没有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共计39元。

  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者,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销售过期药品。福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在扣过期药品,处罚款2万元。

  案件评析:消费者要到正规药店购药,购买药品时注意查看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按说明书使用。一旦发现商家有销售过期药品、假药等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

  2023年7月3日,消费者徐某到玉林市消委会投诉称:其8岁的儿子钟某于4月5日下午私自拿200元到某文具店购买了奥特曼盲盒卡牌。徐某发现后,立即找到商家要求退款,却遭到拒绝。2023年7月上旬,商家仍然没有退款,徐某只好向市消委会求助,要求商家三倍退款并公开道歉,同时要求对商家进行失信记录。

  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认真了解案情,对商家销售的涉案商品的包装、进货票据凭证、销售单据等材料进行仔细查验,发现投诉属实。经过5次调解,最终经营者向消费者呈交检讨书,并退款300元。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而该案商家在销售较大金额的商品给儿童时,没有征求过家长的同意,因此应给予退款。希望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家长们也要监管好孩子,以免引发消费纠纷。

  2023年5月16日,消费者郑某向玉林市某培训学校交了学费2980元、住宿费260元,合计3240元。学习10天后,郑某发现学习内容与自己报名的内容不太一样,便向学校提出退学和退款要求。学校以学生是自愿来学习,且已学习了10天,还签有“自愿学习、恕不退费”的“档案表”为由,一直拖延不予解决。郑某先后5次向国家信访局投诉,请求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退款。

  玉林市消委会接到国家信访局转来的投诉信后,分别向市信访局、教育局、人社局等部门了解情况,并与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调查发现,“学员到校报名学习属于自愿报名行为,恕不退费”的内容,是学员在“某学校档案表”里签的,并不是规范的合同和协议。调解中,工作人员耐心指导学校负责人规范签订合同协议,后该培训学校同意退款2700元(扣除已学习10天的费用),事后还向市消委会赠送锦旗以表谢意。郑某也写了一封感谢信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签订合同和协议时,要仔细查看合同协议内容,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者陷入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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